《青海师范大学校园食品安全 管理处罚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5-05 点击数:

青海师范大学校园食品安全

管理处罚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青海师范大学学生食堂监管办法》(试行),结合学校餐饮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从事餐饮工作人员在岗期间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佩戴胸卡,在窗口售饭必须戴口罩。工作服要保持干净清洁,穿戴整齐。若发现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第一次每项给予该食堂经营者100元罚款,第二次给予食堂经营者200元罚款,第三次给予食堂经营者400元罚款,以此类推。

第二条 餐饮工作人员严禁穿工作服进出卫生间,若违反该规定,第一次给予食堂经营者50元罚款,第二次给予食堂经营者罚款100元,第三次给予食堂经营者200元罚款,以此类推。
第三条 从事餐饮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如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的现象,给予该食堂经营者500/次的罚款。

第四条 食堂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如发现操作间、售饭间、就餐区和卫生间卫生差,地面污渍严重,桌面保洁不及时,有苍蝇蚊虫、烟蒂纸屑等现象,第一次每项给予该食堂经营者50元罚款,第二次给予食堂经营者100元罚款,第三次给予食堂经营者200元罚款,以此类推。

第五条 严格执行6T管理,如发现处理不到位,整合不到位、清扫不到位,物品摆放不到位,问题改进不及时的现象,第一次每项给予该食堂经营者100元罚款,第二次给予食堂经营者200元罚款,第三次给予食堂经营者400元罚款,以此类推。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卡机操作,须严格按标示价格出售饭菜,若在供餐时, 输入价格出现失误,没有及时得到纠正,遭到师生投诉的,给予食堂经营者多收价格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影响的,给予食堂经营者1000/次的罚款;给学校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食堂经营者2000/次的罚款;给学校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食堂经营者5000/次的罚款。

第七条 食堂工作人员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须做到文明服务、礼貌服务。若因服务态度恶劣,受到师生投诉的,第一次给予食堂经营者500/次的罚款;第二次给予食堂经营者1000/次的罚款;第三次给予食堂经营者2000/次的罚款,以此类推。

第八条 食堂未按学校要求为贫困生提供特价菜,品种、数量不达标的,第一次每项给予该食堂经营者罚款500元,第二次给予食堂经营者1000元罚款,第三次给予食堂经营者2000元罚款,以此类推。

第九条 认真规范做好各项记录,若发现索证索票不完整、不齐全,台账建立不规范、不准确,各种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第一次每项给予该食堂经营者罚款500元,第二次给予食堂经营者1000元罚款,第三次给予食堂经营者2000元罚款,以此类推。

第十条 生熟食品须分别在生熟冷冻柜中储存。若发现有混合存放现象,第一次给予食堂经营者200元罚款,第二次给予食堂经营者400元罚款,第三次给予食堂经营者800元罚款,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食堂出售的食品须明码标价,不得随意调价。如发现未明码标价或随意调价的行为,第一次给予食堂经营者500元罚款,第二次给予食堂经营者1000元罚款,第三次给予食堂经营者2000元罚款,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食堂须认真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食品出售前必须先进行食品采样并装好放置在专用食品留样柜中,每餐留样食品存放时间为48小时。若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现象,第一次给予食堂经营者500元罚款,第二次给予食堂经营者1000元罚款,第三次给予食堂经营者2000元罚款,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各类食材须按食品卫生安全规定在仓库内有序整齐摆放,严禁堆放在室外,须确保无过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现象发生,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一次给予食堂经营者1000元罚款,第二次给予食堂经营者2000元罚款,第三次给予食堂经营者4000元罚款,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食堂不得买卖腐烂、变质、质差的蔬菜及肉类、豆制品等原材料。若校内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上现象者,给予食堂经营者5000元的罚款;若接到学生伙管会或其他学生组织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食堂经营者10000元罚款;若师生发送到QQ、微信群、微博等各种网络,给予食堂经营者20000/次的罚款;若师生通过网络跟帖、转发、评论超过5000人次以上,给予食堂经营者30000/次的罚款;若师生通过网络跟帖、转发、评论超过10000人次以上,给予食堂经营者50000/次的罚款;若师生通过网络跟帖、转发、评论超过10000人次以上,受到上级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通报的,给予食堂经营者100000/次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并由食堂经营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注重食品卫生,严把食品卫生关。若师生在进餐中发现头发、昆虫、锅刷等异物,给予食堂经营者1000元罚款;若师生发送到QQ、微信群、微博等各种网络,给予食堂经营者10000/次的罚款;若师生通过网络跟帖、转发、评论超过5000人次以上,给予食堂经营者20000/次的罚款;若师生通过网络跟帖、转发、评论超过10000人次以上,给予食堂经营者30000/次的罚款;若师生通过网络跟帖、转发、评论超过10000人次以上,受到上级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通报的,给予食堂经营者50000/次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并由食堂经营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师生因食用食堂出售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经查证属实,食堂经营者必须承担所需医疗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并与学校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条例者,由饮食服务公司出具《处罚通知单》,经营者持《处罚通知单》三日内到后勤服务中心财务部缴清罚金。逾期不交者按每日1%计算滞纳金,并从营业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对学校食堂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根据情节严重,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生活服务中心参照此办法,制订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并贯彻落实。










青海师范大学宣传部负责维护,网络信息中心技术支持